梁潇
近日,最高检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当事人纳入家庭成员范畴,并将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这一司法界定的价值,远不止于法律条文的细化,更在于打破了“只有婚姻才能享家暴保护”的固有认知,让反家暴的法治温度,真正抵达每一段需要庇护的亲密关系。
在传统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的界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45条,即以婚姻、血缘为基础的亲属关系。这就造成了一种困境:同样是长期共同生活、彼此依赖的亲密关系,婚内家暴受害者能追究施暴者责任,而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却因双方未存在婚姻关系或关系界定不清,就陷入投诉无门、追责无力的维权困境。
事实上,家暴的伤害本质,并不会因是否领证而改变,法律保护的逻辑,理应聚焦伤害本身而非关系形式。最高检的此次界定,正是跳出了传统身份框架的束缚,回归到“人身安全至上”的法治本源,让法律保护的范围与社会现实的需求精准匹配,更从社会层面破除了“同居关系暴力是私事”的错误认知。
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未来,如何精准界定“稳定共同生活”、如何破解精神暴力等隐性家暴的取证难题,仍需司法实践不断探索。但值得肯定的是,此次司法界定已经迈出了关键一步,这既是司法回应社会现实的主动选择,更是法治文明不断进阶的生动写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