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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新规严管电动自行车

    ● 4月15日起未办理登记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在市内生产销售登记

    本报讯(记者 尹瑞峰) 记者1月4日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2019年4月15日起,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所有电动车需办理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

    据介绍,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昆明市公安局联合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进一步严格电动自行车管理。

    根据通告,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用的未办理登记或者未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以及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从今年1月7日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昆明市将只办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车一律不准上道路行驶。此外,电动自行车物联网防盗号牌不再办理,但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装防盗装置。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再另行办理登记。

    此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行也有了严格规范。通告指出,已办理登记或者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公安机关禁止通行区域以外的道路行驶,且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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