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设立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与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撤销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
将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