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左超 通讯员 何敬彬 自丽琼) 3月1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批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 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张某、康某等4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刘某等10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施某等5人犯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至6年零5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以相应罚金。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康某等4人以及被告人周某、刘某等10人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在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时,约定苛刻严格的违约条件和严重的违约后果,并以GPS安装费、押金、风险金等为由,致使借款人实际所得金额和借款金额不同,在借款人轻微违约或者车贷公司单方肆意认定违约之后,车贷公司便用备用钥匙将借款人的车辆开走,并要求借款人承担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借款本息等费用来进行赎车,索要费用远远高于借款的本金。 经审查,陈某、施某等5人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通常在KTV、餐馆等附近,寻找喝酒后驾驶车辆的司机为“碰瓷”目标,在确定目标之后,故意驾车碰撞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酒驾被警察查处的心理,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赔偿款。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在确保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快捕快诉,有力惩治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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