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12月22日14时许,昆明市西山区未名城A3小区住户闻到楼道里散发出类似天然气的刺鼻气味,小区物业公司立即通知燃气公司前来检测,但并未发现泄漏点。傍晚,越来越多的住户闻到了刺鼻气味,大家担心发生天然气泄漏,连忙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仍无法确定气味源头,于是和消防员一起对小区住户进行了安全疏散,等待相关部门进行监测。直到当日22时许,云南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监测发现,现场有四氢噻吩增臭剂泄漏的迹象,而四氢噻吩增臭剂主要用作城市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增臭剂即警告剂。得知这一情况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对小区天然气管道等设备进行检测,确认没有发现泄漏的情况,住户们才陆续回家。 事件发生后,昆明市西山区政府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了未名城A3小区可疑气体泄漏事件情况通报。经调查:2018年12月22日14时许,某市某区环保局副局长郭某及相关人员胡某、李某驾驶一辆装载了一瓶装有四氢噻吩增臭剂钢瓶的车辆进入未名城小区,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准备委托位于A3小区的云南谦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在停车场滞留约20分钟时间里,钢瓶内的气体发生泄漏,引起小区住户恐慌报警。郭某等人未向相关部门报告,迅速驾车离开。因3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扰乱了公共秩序,西山区警方介入调查后,对3名涉事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3人也对此事后悔不已。 【释法】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智兴表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四氢噻吩气体在不慎吸入、皮肤接触或吞食时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因此,未名城小区的住户如果在这次危险气体泄漏事件中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依法向3名侵权人及其所在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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