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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引争议

    【案例】2018年6月4日中午,昆明某卷烟厂职工洪某在上班期间与同事商量装修事宜时,突然出现身体不适、肢体不听使唤症状,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在医院抢救5天后医治无效死亡。

    洪某所在卷烟厂向昆明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7月30日,洪某家属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因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洪某家属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3月18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在昆明市级行政中心开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了“48小时”这样一个限制性规定,但不能机械地以此对个别案件做“一刀切”的判断。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代理律师表示不予认可。他认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形仅出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考虑,扩大认定范围是执法权力的滥用,损害公平和正义。最终,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

    【释法】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磊指出,《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在第十五条中有所体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况“视同”为工伤。然而,为了法律公平公正,不可能无限度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故设置了48小时的时限。

    “现实中,并非超过48小时死亡就必然不被认定为工伤。”郭磊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使超过48小时死亡,也会被认定为工伤。从某种角度讲,昆明市人社局的决定也无过错,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洪某家属可以“非因公死亡”为由向企业提出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赔偿申请。

    本报记者 陈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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