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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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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7日 星期二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

    杨振

    非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企业在一些辅助性岗位上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降低工资成本,同时从事这部分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实现灵活就业。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疏于对非全日制员工的管理,混同了与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容易让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产生劳动纠纷,以致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应依法运用好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用工模式,包括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强化工作时间安排和考勤管理,做到按时计酬,控制好至少每15日支付劳动报酬的频次,如因特殊情况安排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应及时兑付加班费。同时,企业还应根据每年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工资变更,并且不得与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否则要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中要注明包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是有法度的,考验的是用人单位合规经营的管理能力。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既有利于保护企业发展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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