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同时也是根本政治制度,因此,人大代表既不同于党代表,也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团体的代表,它是一种特定的政治职务。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依法享有选举权、表决权、审议权、提名权、提议权、质询权、提议案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等多项权利。因此,人大代表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的高低,不仅决定着代表本身能否正确地、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且关系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影响着人大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的各项职权日益强化,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越显突出,其履行职责的状态和绩效也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然而,在现实中,有的人大代表职责意识淡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审议发言空话连着套话,或者人云亦云、不得要领;有的人大代表不能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的关系,把闭会期间的培训学习、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看作是分外之事、额外负担;还有个别人大代表由于文化水平偏低,连一些基本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搞清楚,所提建议意见也往往不着边际。诸如此类的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改进,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有效开展。 人大代表要想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做名符其实的人大代表,就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好代表的角色。首先是政治角色。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其次是法律角色。人大代表是国家立法权的直接行使者,是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换为国家法律的主渠道。再次是社会角色。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广泛的群众基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特征。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他们是联系选民和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因此,人大代表不仅仅意味着荣誉,更重要的是还意味着责任和担当。 我们在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和选举时,要求注重结构比例,即各少数民族、各民主党派、非党人士、妇女、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人大代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广泛地汇集民意,更好地管理国家事务。因此,必须改变把人大代表当作荣誉称号的观念,使人大代表履职走向实质性的新境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都具有很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正因为如此,人大代表应当是一定意义上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必须德才兼备,具有相应的从政议政能力。而代表能否胜任其职务,则取决于代表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对此,我们必须认识到,选举人大代表不是评先进、选劳模。当选代表也不仅是个人的光荣,更重要的是身上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基于此,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群众观念,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更多更好的作用。白茫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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