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铁路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动车组列车禁止办理延长补票的新规定:已经购买了短途车票上车的旅客,如果一定要延长乘坐列车,只能出站补票,并将额外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这个“五一”假期,因为部分旅客“买短乘长”,导致两趟列车超员,正常购票乘客无法上车,引发网络热议。实际上,“买短乘长”的现象由来已久,列车因旅客“买短乘长”超员、晚点甚至“甩客”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旅客出行相对集中的节假日,其负面效应则被进一步放大。 对于“买短乘长”,铁路部门原来一直执行比较宽松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乘务员对于“买短乘长”一般都给予认可。如果在旅客乘车需求不大、运力供应较充足的情况下,铁路部门宽容对待“买短乘长”不会给乘车秩序带来多大影响,且彰显了人性化;但在运力相对紧张的节假日或在一些繁忙线路上,“买短乘长”则给铁路运营管理埋下了隐患,很容易打乱列车的运行部署,侵犯其他“买长乘长”旅客的合法权益。另外,“买短乘长”也成了一些人恶意逃票的手段,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规范“买短乘长”势在必行。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既是消费关系,也是合同关系,规范“买短乘长”应遵循契约规则,纳入契约轨道。“买短乘长”属于提请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变更合同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此时,主动权在铁路部门一方。同时,购买长程车票的旅客拥有合同约定的乘车权,铁路部门有按约定运送旅客的对应义务,当“买短乘长”对运力资源的需求与“买长乘长”对运力资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也即满足了前者就无法满足后者时,“买长乘长”就具有合同优先权,“买短乘长”的变更请求就应该让位于“买长乘长”的原权益实现主张。 但对于“买短乘长”,不宜一刀切地接受或拒绝,不宜一律要求旅客出站补票,也不宜一律加补票价,而是应该依据事实和规则理性区别对待。这就需要铁路部门用好大数据信息,做到现场动态评估与智能管控相结合,提升对运输状态的精准判断能力,提升对“买短乘长”的应对处置能力和风险预警管理能力,提升综合调度能力;并进一步完善合同规则,给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对应的责任承担打好“补丁”,从而使处置“买短乘长”更加科学、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兼顾列车的便利性和秩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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