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某日,昆明市前兴路和日新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双方发生冲突。随后,交警通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前卫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纠纷进行处理。 事故一方当事人李某告诉民警,当时他驾车在前行驶,吴某乘坐的车辆追尾撞到他的车,当时驾驶员不是吴某,交警到现场处理时,吴某下车对李某车上的人出言不逊,随后还对李某动手,将其推倒在绿化带里。民警向交警简单了解事发经过后上前对吴某进行询问时,遭到吴某数次用极端语言挑衅,交警上前劝阻,同样遭到谩骂,经多次警告无效,民警对吴某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带离现场。 前卫派出所巡逻防控中队中队长陈韬说:“整个执法过程,我们从接警开始到整个事件处置完毕,都开启了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场还有目击证人和交警,我们都是按照程序来执法的。”随后,这一案件被移交给金家河派出所进行处理。经警方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释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杨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如在现场有暴力阻碍、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建议广大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妥善处理,避免发生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罗杨说。 本报记者 陈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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