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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2日 星期六
买到假绿松石饰品法院判卖家“假一赔三”

    【案例】2017年10月,蒙某的玉石店到货了一批“绿松石”,蒙某便将此消息告知金某,让其购买,并承诺能出具国检证书,“假一赔十”。出于对蒙某的信任,金某向蒙某购买了一串价值5400元的“绿松石”手钏,共有圆珠20粒,并支付了货款1400元,剩余4000元暂未支付。

    购买后,金某发现所购“绿松石”与他人购买的不同,便委托某首饰检验中心对手钏中的18颗“绿松石”圆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仿绿松石饰品”。于是,金某找到蒙某交涉退款事宜。但蒙某认为,仅凭此鉴定证书并不能认定其出售的绿松石是仿制品。蒙某也委托其他检验中心对该串“绿松石”手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处理过的碳酸盐质玉”。尽管如此,蒙某仍不承认所卖绿松石为假货,不同意退货款。

    双方争执多次,并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2018年1月19日,在消保委工作人员见证下,双方对蒙某所出售的绿松石进行封存后交由蒙某保管。经多次调解无果,金某将蒙某起诉到个旧市人民法院,因蒙某出售假冒绿松石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蒙某退还其购买绿松石的预付款1400元,并赔偿其总价款5400元的3倍共计1.62万元,其退还购买的绿松石手钏。

    对此蒙某辩称,金某出具证书的鉴定中心无相关鉴定资质。绿松石是古玩艺术品,属于特殊商品,易发生物理变化,金某在双方达成交易时已经过仔细挑选,出售后绿松石经金某人为佩戴后不应退还,请求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销售欺诈及是否应“假一赔三”问题。该案中,蒙某在出售绿松石时未能提供合格证书,但承诺其出售的绿松石是真品,可以出具国检证书,“假一赔十”,可能对原告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

    鉴于原告委托送检的检验中心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故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可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绿松石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蒙某表示经封存后交由自己保管的绿松石已遗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被告出售的绿松石圆珠手钏是假冒绿松石”的事实成立,故蒙某在与原告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以假充真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的“绿松石”货款1400元,并按该价格的三倍即4200元赔偿,还需支付原告因该纠纷产生的鉴定费用449元,共计6049元。

    【释法】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表示,该案为典型销售欺诈案。所谓销售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玉石、翡翠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应到正规合法的商店购买,要求商家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并保管好消费凭证。

    本报记者 陈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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