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 《人民日报》:大数据技术让信息收集变得简单快捷,劳动者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收集,这是否会造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值得关注。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大量出现,依附于平台就业的劳动者规模迅猛增长,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闪送员等随处可见。这种新型就业模式提供了新的劳动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他们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如何实现?新平台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保护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关注。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从属性判断,即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关系。但是在网络平台上,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变得虚化,因而难以用传统从属性标准对其作出明确判断。对于这些新变化,可以不拘泥于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制定专门规范网络平台用工的法律法规。比如,规定最高工作时间限制、最低小时工资保障、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建立适合网络平台劳动者的集体组织、社会保险等制度,既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也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 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环球时报》:在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动态平衡的,需讲究辩证法,构建合理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首先,一方面要继续增强国家监督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适当给基层放权。应明确“基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即他们是一线治理者,主要是做实事的。可将合规性工作多交给国家监督体系,让基层多做群众工作。其次,辩证对待治理技术。当治理技术与治理体系相匹配时,有利于治理能力的提高。比如各级政府运用大数据平台,有效识别了低保户、贫困户。但当治理技术和治理体系不匹配时,反而会增加治理成本,强化官僚主义。如果基层干部为让各类平台、系统运转,忙于填报各种信息,会凭空增加治理成本。比如,一些地方急于将城市网格化系统推广到农村,既不适用又增加了村干部负担。一些地方习惯于将各个条线的工作通过信息技术一竿子插到底,轻视治理层级设置的合理性。一句话,技术治理应服务于基层自主性。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虽有顽固性,但随着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其产生的根源会逐步消失。 本报记者 易晖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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