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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衣服穿着旅游后退货商家权益如何维护

    【案件】五一节前,黄女士在李先生的淘宝店购买了18件衣服,总价4600余元。假期过后,黄女士以“不喜欢”为由发起退货申请。李先生加了黄女士的微信后发现,其穿着这些衣服去西藏旅游,并拍照发了朋友圈。黄女士表示,自己的行为符合淘宝7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且衣服吊牌都在,不影响二次销售。

    这起事件被媒体和网友持续关注后,各方当事人均给出了回应。黄女士通过微博发文,解释了退货细节和原因,并致歉称不该怀有侥幸心理,穿不喜欢的衣服拍照;李先生则表示,愿意接受全部退货并不再深究。中介平台淘宝表示,这起个案不会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执行。

    李先生称,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试穿族”了。每逢节假日,都会有一些买家穿着买来的衣服出门旅游,然后再要求退货。这次选择曝光,是为了提醒有恶意购物行为的买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其实,李先生的事情并非个案,记者调查发现,服装、太阳镜、首饰等物品出现试穿试戴后退货的情况较多,而这些商品的共同特点就是打开包裹后可以直接使用,只要不损坏,试戴一个星期再退回去,从表面几乎看不出来。有商家表示,买家要求退货他们一般都会同意,因为害怕差评。

    【释法】上海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蔚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于通过淘宝平台购买的货物,在签收后7天内、且不影响卖家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7天无理由退货”的申请。此举是基于法律规定及淘宝平台的规则,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此次事件中买方黄女士的行为不会导致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商家利益。

    遇到类似“试穿族”,商家该如何维权?李承蔚表示,“7天无理由退货”的宗旨是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因为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消费者往往不能完全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但这种规则也会存在被滥用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完好”如何界定存在困难,比如穿过的衣服如果没有剪吊牌,衣服是否穿过就不容易界定,所以,利用规则“空子”实现退货的行为就可能存在。

    针对这些恶意购买行为,律师建议,退回的商品如果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可以拒绝退货,并注意收集固定买家恶意购买、影响二次销售的证据;平台方可以借此发布诚信榜,对于不守诚信的顾客,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修正“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对诚信失分的买家加以警示。本报记者 陈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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