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6月9日,范某向沈某借款1万元,借期到2016年4月9日,但范某在写借条时误将年份多写了个“0”。借款到期后,范某不能按时还款,又在原借条下重新注明将还款日期推后到2017年4月9日。没想到,2016年11月范某因病去世。沈某向范某的妻子刘某主张债务,刘某不承认欠款,协商无果,沈某将刘某诉至禄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1万元借款。 庭审中,沈某出具了范某书写的落款日期为“20015年6月9号”的1万元借条,刘某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沈某向法院申请对借条字迹做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借款人处“范某”签名笔迹是其本人所写。 【庭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经司法鉴定,沈某出示的借条确系范某本人所写,沈某和刘某之夫范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立,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借款人范某已经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刘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在该案中的答辩和质证辩解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法院判决由刘某偿还沈某借款1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和家人均不知道范某借款1万元及其用途。该1万元借条虽经鉴定为范某所写,但仍存在虚假、来源不明、有改动等情况,希望法院予以改判。对此,沈某表示,借钱后恰逢范某生病,住院期间范某与自己约定,待其出院后会筹款归还,并要求沈某不要告诉其家人,但未想到范某会病故。 法院认为,借条经鉴定为范某所写。经核实,能证明双方之间已发生过借款行为,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上海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蔚提醒,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无论是以银行转账还是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均须保留最原始的证据载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以备诉讼维权之需。同时,还需规范借条书写的合法性、严谨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借条中应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户籍信息和联系方式;借款金额大小写保持一致;借款的起始和还款的具体时间;借款用途(防止借款被用于非法活动);借款本息偿还的具体时间及付款方式(如明确的账户、开户行、持卡人等);借款人本人亲笔签字、手印;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取公证、担保等措施以保障交易的依法合规及实现债权的保障;自然人借款,最好将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避免假离婚等转移资产行为;公司等组织借款,最好由全体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提供资产担保。 本报记者 陈燕林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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