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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7日 星期二
第05版:观点·视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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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权利激发活力

    余国鹏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前提。乡村治理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在2017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文件中均有专门条目进行阐述,提及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其实,无论是自治、法治,还是德治,村民的积极参与都不可或缺,村民的主体地位都应该始终坚持。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塘约村的村规民约“红九条”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村通过广征民意制定的“红九条”,内容全面、覆盖广泛、监管有力,彻底刹住了村里的不良风气。对这个案例稍加分析,我们会发现“红九条”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广征民意”是基础,即充分汇集了大家的意见建议,体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呼声,这是坚持村民主体地位的一个表现。不依规矩不能成方圆。规矩从何处来?什么样的规矩才能得到大家的自觉认可、主动遵守,在民主范畴下这个答案是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公平而有效的管理形式,可以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

    在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中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始终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知情权可以理解为村务公开,不止是对当事人公开,而是应以合适的方式对所有人公开;不止是一两件事公开,而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务都应该公开。近年来在这方面曝出不少反面案例,比如一些地方的村务公开徒有形式,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屡见报端,乡村治理也就呈现出村委会和农民群众相互猜疑、互为掣肘的局面。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了村民对公共事务和自身利益的一种更为主动的姿态,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塔甸镇海味村委会采取的民主协商议事办法就很值得借鉴,通过民主协商议事,村级事务得到公平公正公开推进,一些麻烦问题也迎刃而解。

    村民不是乡村振兴的旁观者,而是应该发挥作用并且能够发挥作用的参与者、受益者。当前,随着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得到很大改观,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支配的人才、产业、资金等资源日渐增多,农民渴望通过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自身发展的愿望愈发强烈。相关部门应顺应趋势,突出村民主体地位,创新机制、搭建平台,把广大农民的这种强烈愿望转化为实现乡村善治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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