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进行回应解答时说,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 近年,一些地方通过购房奖励等诱使农民退出宅基地。例如:安徽亳州市谯城区规定,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给予每亩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再如:山东省武城县农户退出宅基地,不仅可得到数万元评估补偿,还可获得1万元的“房票”,用于进城买房时等值使用。这些措施虽然让农民得到了短期实惠,但却损害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可谓得不偿失。 许多农民进城后,表面上成了“新市民”,日子却不见得好过,不仅要把所有的积蓄都用于自购住房,还要还贷款,用水用气、购买粮食蔬菜及孩子上学、养老等支出庞大,而他们的收入又没有多大来源。相比之下,在农村的生活虽然并不是十分富足,但只要有承包地和宅基地,至少吃住不愁。如果地方政府用所谓的“奖励”措施让农民放弃宅基地,一旦农民进城谋生艰难,想回农村时就只能举目四望、后悔不已。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因征地拆迁诱发的各种社会问题频发,群体上访事件不断。特别是所谓的一次性退地补偿已难以保证失地农民长期维持生计,越来越多的农民将面临“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困境。显然,不退地可以解决农民的基本温饱问题,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的安定。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也就意味着进城农民可以不退地,退地不再是进城落户条件,这不仅给进城农民留有退路,而且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三十年不变,不退地可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农民进城不再有顾虑,也可以遏制住一些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政绩冲动,使国民经济的核心和基础更加稳定,使城乡社会秩序更加和谐,并使基本农田不受侵占、耕地红线不被突破有了更切实的保障。 不过,从发展大局来看,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有利于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现代化水平。但这个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当进城落户的农民有了稳定的收入,在就业创业方面更加自信时,原有的宅基地对他们来说或许就不是那么重要,通过自愿有偿方式退出宅基地也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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