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增强项目指南编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聚焦推进全省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数字云南”建设等重大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充分听取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可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审核评估。项目目标应集中明确,项目任务和创新资源配置科学合理,避免项目设置“小、散、弱”和执行中的碎片化。省财政科技计划实行年度项目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建立重大科技项目及时立项机制。 (二)完善项目评审标准和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项目评审标准,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和荣誉性头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按照中央统筹部署,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探索建立非常规评审机制。推行视频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正。 (三)规范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完善省科技专家库建设,制定入库标准和遴选规范,建立与国家和其他省(区、市)的科技专家信息共享机制。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奖励评审、决策咨询等科技管理活动评审专家,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并对评审专家、评审项目等进行公示。会议评审前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按领域(专项)分类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 (五)优化项目成果评价验收。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可采取提交科技报告、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六)强化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推动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七)落实科技奖励改革方案。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申报制度。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实行定标对等定额评审制度,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机制,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经济社会价值和应用效益,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八)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防止出现学术造假、成果重复利用申报等违规行为。统筹实施好云南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对入选省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和团队,持续跟进培养支持。 (九)树立科技人才评价正确导向。遵循科研规律,完善评价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沉下心来、久久为功。科技人才评价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质量、贡献和业绩导向。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影响力。坚持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正确评价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十)科学分类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提出、分析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及其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前瞻性。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才,重点评价其科技、金融与市场要素整合能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一)发挥用人单位评价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科技人才。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坚持以用为本、评用结合,促进人才评价与选聘、培养、使用和激励相结合。 三、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十二)实行章程管理。推动我省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确立章程在单位管理运行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以及科研管理、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运行管理机制。 (十三)落实法人自主权。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省属科研院所在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分配、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进一步优化简化科研人员出国、兼职管理。健全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保障科研院所依法合规管理运行。科研院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十四)建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拓宽科研机构评估视野,根据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同的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方式和标准,引导和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科研院所开展综合评价,以5年为周期,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年度抽查评价。根据科研院所科研活动类型,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公益一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科技产出、公益服务、人才队伍等情况;公益二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创新效益、技术服务和人才队伍等情况。 (十五)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编制调整、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和参考。 四、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强化监督评估。强化对“三评”活动全过程和重点环节的监督评估,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确保科学、规范、高效。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强化绩效评估的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十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调查核实、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机制,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创新管理和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工作协同,抓好“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切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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