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施行。日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雄就两个《条例》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我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法保护管理洱海和苍山。”李雄介绍,《洱海管理条例》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先后于1998年、2004年和201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修正;其中2014年将名称改为《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突出了“保护第一”。今年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依法保护洱海、苍山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进了大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新修订的两个《条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李雄介绍,两个《条例》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大理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共八章60条,对立法宗旨、保护原则、洱海流域空间管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作了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将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并对各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作了规定;进一步明晰了自治州、大理市和洱源县、洱海流域各乡镇的保护管理职责,新增了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职能职责的规定;对整个洱海流域保护管理涉及的规划管控、基础设施建设、转型发展、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垃圾污水处理、水环境监测、科学研究等作了梳理规范;对洱海湖区渔业捕捞、码头、游船及相关活动管理作了修订,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规范。 《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共五章35条,根据有关上位法和国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相关要求,对立法宗旨、保护管理原则作了修订;专设了保护管理职责一章,明确了各级各相关县市和部门的职责;对保护管理范围和对象作了更为科学准确的界定;进一步细化了保护管理措施,对相关禁止行为作了修订,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规范。 “法贵立,更贵行,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李雄说,两个《条例》的公布施行,将为洱海、苍山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将为推进大理州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幸福新大理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切实抓好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既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又要强化人大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让苍洱美景永驻人间。本报记者 庄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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