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临宏 为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质,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具体体现。《条例》对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社科普及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弥补了我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的立法空白,是我省社会科学界的一件大事、喜事。 《条例》虽然是一部促进型的地方性法规,但在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以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急需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为切入点,因此也具有治理型立法的基本特质。与其他同类地方性法规相比,《条例》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对社会科学普及界定准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普及方式。《条例》明确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的目的是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人文精神;普及活动属于公益性活动,不得借普及之名行营利之实。《条例》要求采取公众易于认知、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进行普及。 二是所明确的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科学合理。既有社会科学的基本常识,又有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既有全国性科普知识,也有反映云南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云南各民族优秀文化的内容。 三是规定内容实,可操作性强。既压实了社会科学普及责任,又为社会科学普及从法律上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物质条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的职责。同时,为了解决长期以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无人才、无经费、无场地、无设施的“四无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人员,安排必要经费。 四是突出社会普及广泛参与性,对“谁主管谁普及”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具体事务由社科联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机构负责。 五是禁止明确,罚责适当。为了保证社会科学普及能够向社会传递正能量,避免社会科学普及过程谬种流传、以讹传讹,《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宣传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和邪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宣传极端宗教思想;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散布包含性别、地域、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内容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言论;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钱财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总之,《条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配置社会科学普及中的社会资源,对因社会科学普及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抓住有利时机,加强《条例》的宣传、执行,做到缘法而治、依法而行、守法而生,让社会科学普及走上法治化的道路,行稳致远、规范有序,让法治的春风温暖每一个人的心田,让社会科学的光明照亮每个人的心灵。 (作者系云南大学滇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