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澄江县,设立县级澄江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澄江县设立澄江市。原澄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澄江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澄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澄江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全省县级人大代表相同。 三、澄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澄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澄江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澄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澄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上职务分别为澄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澄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澄江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别为澄江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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