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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9日 星期一
两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当庭宣判

    本报讯(记者 尹瑞峰) 2月24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姚安县人民法院各审结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大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姚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6个月。

    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间,被告人起某某先后两次到大姚县金碧镇某山林使用鸟扣猎捕白腹锦鸡,共捕获2只,捕获后拿到其侄子家共同食用。经鉴定,涉案2只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起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宣判后,起某某当庭表示悔罪、服判。

    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2日、3日晚,被告人鲁某某到花椒园州级自然保护区内捕捉25只野生石蹦,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捕捉的野生石蹦学名双团棘胸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6个月。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云南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交易,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下一步,云南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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