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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持续打击侵害野生动物犯罪

    本报讯(记者 尹瑞峰 通讯员 杨帆)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案件,被告人司某因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亚历山大鹦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杨某东因非法收购犀牛角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司某驾车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口岸,接收了一批亚历山大鹦鹉,后运至腾冲某货运部,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托运手续,将鹦鹉由腾冲经昆明发往成都。2018年4月8日,该批鹦鹉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鹦鹉共计146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司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司某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东通过微信方式向微信名为“老五”的人转账人民币2万元收购犀牛角3块,3块犀牛角在邮寄至被告人杨某东时,被警察抓获。经鉴定,涉案犀牛角为犀科犀牛的角制品,价值67355元。今年2月28日,盘龙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认罪认罚情况,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近日我省出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实施意见后,云南法院及时宣判了一批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通过曝光和通报一批涉及野生动物领域的重大案件,增强威慑效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案释法引导公众严控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收售源头,营造严厉打击侵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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