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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9日 星期日
第06版: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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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9日 星期日
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省政协关于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本报记者 张潇予

    日前,省政协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制定印发该《意见》的意义、目标、主要内容及我省前期开展的工作探索等内容,记者采访了省政协办公厅负责人。

    问:省政协制定印发《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必要性?

    答: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指示和要求。特别是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后,就人民政协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实现政协协商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和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省政协紧紧围绕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结合全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意见》。《意见》的印发,将积极推进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实现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更好地发挥政协特别是县级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协在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推动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参与基层治理的效能,为增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治理能力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问:《意见》的出台经历了哪些准备工作?我省开展了哪些前期探索?

    答:推动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是十二届省政协履职以来一直重点思考和谋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省政协党组高度重视,省政协办公厅组织专门调研组,先是赴江苏省徐州市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积极做法,后又深入省内部分县(市、区)总结提升我省基层政协的工作经验,经过多方论证,几易其稿,最终经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定了该《意见》并印发全省。

    这期间,我省多级政协组织均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工作探索,为《意见》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省级层面,2019年3月至5月,省政协围绕“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社区物业管理”赴昆明、曲靖、玉溪、临沧4地开展调研。期间,省、市、县(区)三级政协联动,首次成功探索了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与基层协商相结合的新模式,通过召开4场涵盖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社区、三级政协委员与基层政府部门等多方代表共同参与的协商会,共提出3个方面、121个具体问题,三级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建议130余条,有关职能部门现场协调解决问题40余个,取得了良好的协商成效。基层政协中,永德县政协按照“不建机构建机制”的工作思路,在永德县大山乡街道人居环境提升过程中,采取政协搭建协商平台、各方共同协商议事的办法,积极探索推动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助力破解基层民生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好效果。弥勒市政协创建“有事好商量·协商对话会”,通过搭建有序参与、广泛覆盖的协商平台,深入基层开展协商,推动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得以及时有效解决。

    问:《意见》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主要实现四个目标:一是拓展政协工作空间,通过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建立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新渠道,搭建政协委员履职的新平台,在基层开辟政协履职的新天地;二是提高基层协商质量和水平,通过运用协商这一政协“看家本领”,为基层协商注入政协元素,促进基层协商的规范化程序化,增强基层协商实效;三是提升基层治理效能,通过发挥政协的制度优势,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化解矛盾、宣传政策,提升政协参与边疆基层治理的效能,助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四是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意见》明确,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的要求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协商为民、坚持性质定位、坚持创新发展四项原则。

    问:根据《意见》,我省各级政协组织将如何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

    答: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主要由县级政协组织实施,州(市)政协抓好试点工作,省政协加强指导,确保工作扎实开展。已经先期探索开展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州(市)、县(市、区)政协,要按照省政协意见要求,统一“协商在基层”品牌,进一步推进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工作方向与省政协的部署要求相一致。尚未开展的州(市)、县(市、区)政协,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积极在全省基层政协开展试点工作。各州(市)政协要选择1至2个县级政协作为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每个县级政协要确定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开展试点,2020年上半年各级试点工作要全面展开。

    《意见》明确,县级政协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探索搭建常态化专门协商议事平台,并统一使用“协商在基层”名称,作为我省基层政协协商的特色品牌。协商平台的建设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素:一是建立协商议事会议制度,作为“协商在基层”工作运行的重要形式;二是依托基层政协委员之家、委员联络室或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站等设立协商议事会议室,作为协商议事的基本场所,同时可灵活选择场所开展广场协商、院坝协商、现场协商等;三是在乡镇(街道)组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负责协商议事的召集和搭台工作;四是明确协商议事主体范围,确保协商议事的广泛性、代表性。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要坚持质量导向,力戒形式主义,紧紧围绕民计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多做宣传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工作,确保协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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