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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9日 星期五
生产销售假名牌电线 6人被判刑

    【案情】2017年,被告人李某鹏、李某香、王某亮、李某伟、张某亮、刘某得知“昆电工”牌电缆线在市场上销路很好,于是,几人一拍即合,受雇于李某豪(在逃),开始生产销售假电线。他们购买了一套假的流水线,被告人刘某系工厂司机,负责运输;被告人张某亮及王某亮负责工厂内流水线的操作;被告人李某鹏、李某伟及李某香负责上下货、流水线加料及电缆线包装工作。

    2017年12月22日,民警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某村租用的生产厂房内,抓获刘某、张某亮、王某亮等人,查获了正在生产假电线的流水线,查获假冒的大量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电工牌聚氯乙烯无护套电缆线及产品合格证。

    根据刘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又在李某豪租用的昆明市西山区某小区车库内查获了大量假电缆线。经鉴定,这些假冒电缆线价值42万余元。

    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再犯罪情况,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鹏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李某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亮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6名被告人分别并处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涉案假冒“昆电工”牌电缆、“昆电工”牌产品合格证、生产假电线的流水线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释法】省高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生产的电缆上使用“昆电工”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查证的事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本案为共同犯罪,6名被告人均系受雇于李某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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