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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能清偿死者债务

    【案情】 2017年,牟某找李某担保,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借款2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协议》。同年6月,牟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妻子获得死亡赔偿。2018年,陈某将牟某的父母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用死亡赔偿金和所继承的遗产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陈某所诉的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是一种特殊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属家庭利益损失的弥补赔偿,不属于遗产范围。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故陈某以牟某父母及妻子继承了牟某遗产及死亡赔偿利益,要求其承担牟某生前所欠债务的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释法】 法官指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可以看出,遗产必须符合3个要件: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存在;属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具备了民事权利的能力,既不享有对物、对财产的请求权,也不享有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其权利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不宜判决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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