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纪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当前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触碰到的矛盾和面临的问题日趋复杂化,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改革事业带头人的领导干部就成为事关改革成败的重要推动者。 越是担子重如山,越要爱护挑担人。为了鼓励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奋发有为,防止“领头羊”成为“替罪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到中央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体现的是党中央旗帜鲜明保护干部担当干事的价值取向。云南省委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出台的《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为鼓励干部担当干事,宽容改革中的失误错误作出了重要尝试,这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给作风正派、锐意进取和敢于担当的干部吃下“定心丸”。 容错不是纵容,关爱不是溺爱。《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什么“错”能容,什么“错”不能容,进行了科学界定,设置了容错的四种前置性条件,明确了可以容错的七种具体情形。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既不让容错沦为违纪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也不在容错上搞“法外开恩”,让制度的刚性得到彰显。实践中,各地各部门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既要避免僵化教条,又要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把容错纠错当成干部胡乱作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保护伞”,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广大干部不能认为“只要干,所有的错误组织都会包容”,错把组织关心爱护的容错机制当作“免罪金牌”,进行纪律“松绑”,借机乱作为、胡作为,瞎创新、乱实验,凭着性子干、跟着感觉走,不切实际、好高骛远,不循规律、急功近利,不计后果、好大喜功。这种对党的事业不负责,对人民福祉不重视的错误行为,容错机制不会为此“买单”。 容错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在于让干部少犯错、不犯错、不再犯同样的错。《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并不是简单的纸面规矩,更是需要在一线落实好的工作理念,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把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坚持以更高标准、更高要求严管干部的同时,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真诚帮助,合情合规地帮助干部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在接到信访举报时,不能急于“一棍子打死人”,而是要全面彻查来龙去脉;要用好采信了结反馈等制度,对反映不实、诬告陷害且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定要澄清正名;对受处理的干部不能“一处了之”,不闻不问,要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树立了“重用担当者”鲜明导向。容错免责归根结底是为了纠正偏差,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省委党内法规的形式,体现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价值取向,对失误的干部给机会,卸下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包袱,增强干事创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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