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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7日 星期一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确保容错纠错工作科学规范

    云纪宣

    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其本质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容错纠错是“包容”,而不是“纵容”,其关键是把界限鲜明地“划出来”,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做到不枉不纵,宽严有度。做好容错的前提是准确界定什么错能容、什么错不能容,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可容之错和不可容之错,可能让容错纠错机制成为庸官的“护身符”、腐败分子的“挡箭牌”,势必严重影响制度的执行力。

    对于什么错能容、什么错不能容,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错都能容,容错并不是给纪律松绑。把这一结论落实到实践中,需要稳妥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我省出台的《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通过明确“三个区分开来”的总体要求、设置四个前置条件、七类容错情形,规范了什么错可以容、什么错不能容,做到既设立容错通道,又严把容错关卡。四个条件是容错工作的“硬标准”,缺一不可,只有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了,才能开展容错工作。七类容错情形切合工作中的实际,是干部在现实工作中容易出现失误的地方,在满足四个容错条件后,通过严格的认定程序,符合七类容错情形中的一种才能容错。《办法》中的容错情形,规定的较为具体,体现的是“精准容错”,目的就是为了压减弹性解释的空间,杜绝人为扩大容错边界和尺度的问题发生。《办法》同时为容错纠错工作划出了红线,明确规定“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只适用一次容错”。

    改革往往没有先例可循,发展也无法简单复制已有经验。在工作实践中,可能面临不同的风险与挑战,我们不能指望所有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对于这些失败和错误,就要严格对照《办法》,准确界定界限,科学合理的进行容错纠错。在容错的工作实践中,一方面要避免教条僵化,对容错的运用过于机械死板,畏首畏尾,什么错都不容,造成容错机制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要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把容错纠错当作违纪违法的“保护伞”,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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