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庄俊华) 8月2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自10月1日起施行。 大理州《自治条例》于1987年3月1日颁布施行,2005年作了修订。该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保障大理州依法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自治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形势下,原自治条例的一些规定和提法已不适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民族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指导思想的最新表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津贴补贴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和全省规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节假日放假的要求,大理州《自治条例》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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