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雁群 通讯员 钱亚萍 余伟) 近日,昆明市纪委监委印发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干预执纪执法工作备案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要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得打听、过问和干预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 《办法》指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干预执纪执法工作的情形包括: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打听在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巡察以及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涉及的工作秘密和尚未公开的信息;要求私下会见或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当事人员、涉案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等。 《办法》明确,对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打听、过问、干预及说情等的情况,相关部门将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收集书面、视听等证据资料,全面、如实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据了解,如实报告登记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打听、过问、干预及说情等行为,受到组织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登记、报告、备案人员打击报复。对受到威胁、恐吓、诬告、陷害的人员及其亲属,纪检监察机关将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威胁、恐吓、诬告、陷害的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办法》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的有力保障。”昆明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约束纪检监察干部权力,保障执纪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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