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辉 针对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企业信用修复难等常见问题,我国将逐渐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日前,国务院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在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等方面,提出企业经营困难可设立“休眠期”,并将完善信用修复措施。 时下,“休眠企业”在国内很多地区大量存在,即连续两年没有申报企业年报的企业。这些“休眠企业”不及时申报经营状况,不仅会给自身发展带来安全隐患,还会挤占大量社会资源,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导致经济数据“虚胖”,形成市场监管盲区。 按以往规定和常规做法,这种情况下主要是督促相关商事主体要么申报要么注销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可能对于符合实施企业“休眠”制度的商事对象造成误伤。此次企业“休眠”制度建议的提出,无疑为“休眠企业”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和思路。 所谓企业“休眠”制度,是指针对商事主体出现经营困难需要暂时停工或歇业,未按时报送年报情况,但仍愿意经营的状况,允许他们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申请“休眠”,“休眠”期间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给这些企业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在此期间承认企业合法存续地位,除了不直接营业外,仍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面对今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全国上下、各行各业众志成城、团结一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不少商事主体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甚至时至今日仍不能正常运转,身上的一些负担不卸反增,正常经营举步维艰。 企业短期经营压力较大,但总体看来仍有发展前景,经营者也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实施企业“休眠”制度,不但是对其前期抗疫努力的肯定与支持,更可促进相关商事主体放下经营包袱,凝聚更多社会力量拉动经济增长。 就企业“休眠”制度来看,国外早有成熟的经验,国内新一轮商事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已取得明显成效,比如深圳市在今年8月份在全国率先实施了这一制度,目前运行平稳。 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充满智慧的企业“休眠”制度,期待在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让这一制度早日落地实施。当然,应明确企业“休眠”期间仍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可以不履行哪些义务,以及“休眠”期限时间长短等,以防止企业过度地“休眠”而成为“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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