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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新修订《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建立名城保护名录管理制度 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本报记者 李秋明 摄

    本报讯(记者 瞿姝宁) 近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下称《条例》)经红河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中较早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于2003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条例》的制定实施,为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形势变化,部分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当前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修订调整。

    《条例》新增条款明确,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水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同时,按照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责变化的实际,重新明确了建水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理顺、强化了管理权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管理制度,将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内容涵盖建水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并对活态传承的内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针对原《条例》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保护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条例》新增了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的管护责任、管理措施、保护利用、修缮补助等详细规定。《条例》还新增了鼓励传承以“滇南邹鲁、文献名邦”为代表的边地传统文化;以“八字花大门”民居为代表的建筑文化;以建水紫陶、地方民俗歌舞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文化创意产业,培养创新型人才,实施引智工程等倡导性规定。

    在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在建水名城保护范围内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构)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可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条例》还规定,在建水名城风貌协调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不得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不得毁坏古桥、古井,不得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等,如有违反规定,必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建水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性保护,突出了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传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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