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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0日 星期日
购买二手房要防“钱房”两空

    【事件】2020年8月,经朋友介绍,王女士来到昆明千耀浩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咨询购买二手房事宜。在该公司工作人员吴先生的推荐下,王女士看中了一套位于盘龙区的二手房。

    “看房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人反复叮嘱我们不要和房东联系,说房东有一些债务,需要快速把房子卖出去,价格低于市场价。我们至今也没见到过房东。”王女士说,出于对该公司信任,她在没有查看房源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和该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房地产经纪公司预付款50万元。整个购房过程中,该公司既未出示过房屋的产权证,也没有出示过房东的委托协议书。

    到了合同上约定的过户时间,该公司一直没有通知王女士前去办理过户手续。多次催促无果,王女士遂要求对方退款。

    “从去年12月份开始,吴先生陆陆续续只退了13万元。”王女士说。

    2021年1月13日,焦急的王女士发现该公司办公室的大门已锁死,吴先生也不接王女士的电话。

    【释法】遇到这种情况,买家该如何维权?购买二手房时又该注意些什么呢?云南民定律所事务所律师蔡亚表示,王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房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王女士的委托,购买符合王女士要求的房产。

    在王女士交付预付款后,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积极交付款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所购房屋交给王女士。但是,该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通知王女士过户,也未履行受托人义务,而是单方面解除该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律师认为,王女士可要求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和购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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