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
据媒体报道,日前字节跳动更新了企业内网上的《中国大陆加班管理规定》,其中提到,每个工作日晚7点后加班需提交申请,需要有充分理由并经过相关领导同意,每天最多加班3小时,每月最多加班36小时。飞书里也更新了一则中国大陆加班规定的文档,其中对工作时间有明确认定:上午10点到晚上7点。
字节跳动的这一劳动管理规定,受到人们的关注并表示赞赏。还有人把字节跳动的这一劳动管理规定称为“1075工作制”。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这里,如果把字节跳动的劳动管理规定与《劳动法》对标,应该算合格。
毋庸讳言,近年来某些企业打着“挖潜增效”的旗号,大肆推广所谓“加班文化”,制定了所谓的企业内部的“996”“白加黑”“5+2”等工作制度,倡导超长工时、超负荷工作量、无条件“自愿”加班,甚至采取各种考核标准,强制员工服从加班要求。这些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加班模式,使企业员工疲于工作,得不到充足的休息,造成精力透支、情绪波动、疾病多发,甚至酿出因过劳而猝死的悲剧事件,令人十分痛心。“1075工作制”和“996工作制”两相比较,明显区别在于:工作时长大幅缩减,加班强度随之降低。“1075工作制”给员工更多休息娱乐、调整身心的时间,正向高质量、高效率发展轨道迈进,非常值得肯定。
列宁说过:“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休息权是与劳动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劳动法》的保护。各企业对于休息权决不能我行我素、漠然视之。对此,除了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与法律对标外,劳动管理部门更须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和惩处。
依法管理、守法经营,一直是企业的亮丽名片。对于任何企业来说,不仅要向社会提供一流的产品,也要做遵守法律的标杆。惟如此,才能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进而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