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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第四次提出撤诉 法官说“不行”

【案情】2013年,原告李某波(男)与被告李某义(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7年1月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4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

2022年6月21日、2023年2月17日,李某波先后两次向红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义要求离婚,因诉讼之后与李某义取得联系,李某波又分别主动撤回起诉和有意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红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2023年9月11日,李某波第三次向红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义要求离婚。在立案受理前,因其再次与李某义取得联系,应李某波要求,红河县人民法院向其退还全部诉讼材料。

今年4月2日,李某波第四次向红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义要求离婚。法院立案受理并及时向李某义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李某义同意与李某波离婚,也同意李某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主张,但认为抚养费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红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波与被告李某义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于2022年4月分居起至今已满2年,李某义同意离婚,遂依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波的离婚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此时,李某波当庭再次提出撤诉请求,法官表示该请求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且李某义明确表示不同意,李某波合计4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其中3次),此次再行撤诉有损李某义的合法权益,违背诚信诉讼原则,不应准许。

综上,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李某波与李某义离婚,并对双方共同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官表示,撤诉,作为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可以合理使用,不得肆意滥用。若原告的撤诉存在规避不利判决结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应当不准撤诉并及时作出判决。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而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官提醒,无正当理由进行了多次起诉—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再次起诉的过程,会导致法院重复立案、送达、庭审等工作,案件纠纷却未得到实质解决,造成大量司法资源浪费。

黄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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