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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遗产 孙子能代位继承吗

【案情】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代位继承纠纷,用法律温情维护了亲情。

段某与黄某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生育一子黄某某。之后黄某意外死亡,黄某某与其祖父母及段某4人共同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黄某某系黄某父母的孙子。

后黄某某的祖父死亡,但其小姑和祖母未将此事告知黄某某母亲及其本人,也未让黄某某参与继承。黄某某祖父死亡时留有3套房产和房屋的租金,一直由其小姑和祖母管理。因此,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段某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应由其父亲继承的份额。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发现本案表面上看是因遗产继承引起的纠纷,实际上是由于被继承人去世致使继承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发生了变化产生的。为避免因为纠纷导致亲情关系进一步恶化,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经过反复沟通,当事双方各自作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所涉及的房产和租金均归黄某某的祖母和小姑,由其小姑和祖母向黄某某、段某补偿遗产折价款70.6万元,祖母和小姑可对黄某某进行探视。

调解结束后,黄某某的小姑和祖母主动联系法官,在法官的陪同下一起到银行将遗产折价款一次性支付给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段某,并表示以后会经常看望黄某某,维护好和孩子的亲情。

【释法】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发生代位继承。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而可能是转继承。只有法定继承中才存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遗赠中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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