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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印发通知:促进网约车聚合平台健康发展

为做好聚合平台规范管理工作,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聚合平台作出了明确定位,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并从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促进聚合平台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的作用,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该《通知》有哪些亮点,又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作出了怎样的区分?针对司乘各方关注的焦点,《通知》给出了明确要求,业内人士也对此作出了深度解读。

实施分类管理

促进聚合平台发挥平台经济作用

为网约车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通过聚合多家网约车平台,为用户提供“一键全网叫车”服务,聚合平台也被称为“平台的平台”,聚合的不仅仅是经营方、用户,更是活力迸发的市场。

近年来,网约车聚合平台发展迅速,为出行服务提供了新的选择。去年,华为推出聚合打车平台Petal出行,随后微信上线腾讯出行,同样采用聚合模式。今年3月,美团打车宣布放弃自营业务,全面转向聚合模式。目前,高德、美团、百度、腾讯、华为等均推出了聚合平台。

在我省,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基于高德“好的出租”解决方案推出的“昆明打车”平台,采用线上叫车、打表计价和线上支付的新出租模式,已有超过90%的昆明出租汽车司机接入了“昆明打车”,为昆明市30家出租车公司实现智慧化管理和网约化运营。该平台的上线为出租车司机带来了数百万在线订单,为近130万名乘客提供了稳定的交通服务,让广大市民出行更加便捷、舒适。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今年3月,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收到订单信息7.16亿单,聚合平台完成1.97亿单。聚合平台订单量占比已经上升至27.51%。在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上,聚合平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会长顾大松表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促进了网约车市场的竞争,推动了网约车市场结构的完善,为中小平台与网约车租赁公司提供了更多选择。

在此背景下,《通知》明确了聚合平台的定位,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施分类监管,是一种监管创新,有利于聚合平台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的作用,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进行精准定位

聚合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通知》中对聚合平台做了准确表述: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这一表述明确了聚合平台提供的服务为信息撮合服务。《通知》还提出,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区别。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界定的网约车经营服务,条件之一是需要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聚合平台不直接指派驾驶员和车辆,不参与网约车平台的价格制定,也不向用户收取客运服务费,因此聚合平台提供的服务只是信息服务。网约车平台是直接使用车辆和驾驶员,并提供客运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将聚合平台进行精准定位,国内已有城市先行。去年12月1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

成都出台的《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也将“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约车经营者”作了区分,明确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顾大松表示,济南等地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聚合平台监管方式,将聚合平台参考电子商务平台予以监管,提供了有益的监管经验,值得各地参考。

保障用户权益

聚合平台应落实核验责任

网约车聚合模式下,确定聚合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乘客的责任边界,是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作为信息聚合服务平台,对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资质核验,才能守好用户安全的“大门”。根据《通知》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而到底应由谁来负责对具体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审核?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认为,聚合平台实际聚合的是网约车平台,按照《通知》要求,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因此,应当由网约车平台负责对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的相关许可进行审核。

同样,《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此前已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的审核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对于具体的客运出租车经营者而言,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用于经营的车辆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从事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所以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确保其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已经取得相应的网约车许可。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且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平台经营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入驻聚合平台,而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从而形成一条严密的用户权益保障环。

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时,如何最大程度保障乘客权益?这是广大用户最关心的问题。《通知》中对于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的情况规定聚合平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履行先行赔付责任有利于乘客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各方依法履行责任,稳定行业发展预期。

根据《消法》及《电子商务法》规定,聚合平台(类比网络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在两种情形下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一是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聚合平台应当要求网约车平台提供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核验其真实性。否则,导致消费者联系不上实际责任人,消费者有权要求聚合平台先行赔付。二是做出比网约车平台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此类关于先行赔付的承诺属于聚合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

杨立新认为,网约车聚合平台内的一个个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接入时,聚合平台应当要求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核验和登记。入驻后,应定期更新,以便于后续能够应乘客需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无法与承运网约车平台取得联系,且聚合平台无法提供网约车平台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乘客可以向聚合平台请求赔偿,此即为先行赔付。

但同时,他也指出,《通知》对于先行赔付责任的规定是《消法》在网约车聚合平台场景下的具体落实,也是主管部门在管理聚合平台行业时对于《消法》的生动实践。《通知》只是聚合平台规范管理的第一步,后续各地应将《消法》落实到乘客权益保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先行赔付责任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以此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有效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陈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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