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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两件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

本报讯(记者 郎晶晶)5月26日,《云南口岸服务条例(草案)》《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两件地方性法规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云南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立足优化口岸管理服务、保障口岸安全高效运行、统筹推进口岸功能提升和口岸经济发展,内容涵盖口岸开放管理、口岸运行保障、通关服务优化、口岸环境保障等方面。

《云南口岸服务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事、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优化行政程序,为口岸运行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在口岸开放管理方面,明确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前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次年的口岸开放审理计划,对列入国家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的项目,口岸所在地州(市)应于获批当年上报开放或扩大开放申请。在通关服务优化方面,明确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口岸服务一站式运行协调机制,推进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优化通关流程,合理安排人员和通关服务时间,确保通关及时、高效、便捷。

现行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我省湿地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提请审议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紧密贴合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着眼于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管理体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与修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管理体制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源管理方面,提出对我省湿地实行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分级管理,进一步细化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认定、发布、备案等程序;在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方面,列举了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禁止行为,并明确了湿地修复的原则,细化了湿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及批准流程、修复完成后的验收程序等。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和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 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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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省两件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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