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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李石松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贵阳11月18日电 202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李石松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石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李石松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石松利用担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处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云南省红河州委常委、副州长,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云南省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云南省委常委、曲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5亿余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石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李石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李石松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其中李石松实际所得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石松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石松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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