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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

推动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

本报讯(记者 郎晶晶) 日前,《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制定《条例》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和完善基层治理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全省共有街道223个,约占乡镇(街道)总数的15.61%,街道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阵地。此前,由于上位法没有就人大街道工作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各地开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存在法律依据不够明确、职责任务不够明晰、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履职尺度不好把握、经费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该《条例》完善了人大街道工作法律保障,将有力推动我省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

《条例》共20条,涵盖立法目的、职责任务、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其中,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服务保障县级人大代表做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等,并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推进群众有序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强化履职保障,《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同时规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等。

《条例》还对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相应规定。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街道工委准确理解、全面落实《条例》要求,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不断提升我省基层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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