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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鸟类保护工作的令

(2026年第1号总林长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鸟类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鸟类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物生态安全,特发此令。

一、全面扛实保护责任。各级林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好辖区内鸟类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管责任,将鸟类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重点任务、生态文明建设清单,细化职责分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凝聚起鸟类保护工作合力。

二、严处涉鸟违法行为。林草、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网信、海关等部门协同发力,聚焦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饲养等重点环节,深入开展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全面打击整治线上线下非法交易鸟类、禁用类猎捕工具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交易鸟类场所,清理整顿市场乱象。用好“林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监测保护管理。抓好鸟类监测站、环志站、疫源疫病监测站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鸟类监测、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常态化开展清网、清套、清夹工作,持续做好野外受伤受困、执法查没鸟类的收容救护。加强候鸟迁飞通道、越冬地、停歇地及鸟类重要栖息地的巡护管护,积极推进鸟类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

四、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保护鸟类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抓好整改。对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约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营造护鸟浓厚氛围。深入开展保护鸟类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紧盯候鸟迁徙通道、鸟类栖息地、宠物花鸟市场、农(集)贸市场、城市公园等重点区域做好宣传。引导合法、文明观鸟,促进人鸟和谐共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曝光违法案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抵制玩鸟、遛鸟、斗鸟、赌鸟和非法买卖鸟类等行为,引领广大人民群众爱鸟护鸟,共同守护生物生态安全。

云南省总林长:王宁 王予波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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