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金祥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纷纷扒掉旧的土瓦房,盖起了砖混结构的小楼房,农村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与此同时,农村建房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容忽视。 目前各级城乡住建部门的管理职能仅体现在城镇及部分新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方面,部分乡镇还没有设立专职的住房建设监管机构并配备人员。除部分美丽乡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外,农村自住建房规模小、投资少、建设期短,目前绝大多数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以“土”工匠为主,施工设备简陋,施工技术也参差不齐,不仅在施工过程中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且建房质量得不到根本保障。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农村建房中往往得不到推广应用。 面对农村建房质量存在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要利用地方立法权,及时制定诸如“有关农村自住建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刚性法规,明确农村建房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条件资质、监管主体等,要在设计、勘探等专业标准实施中充分考虑农村自建住房特点,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监管体系和管理服务机构。其中,乡镇监督管理机构至少应有2名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完善相关问责机制,把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纳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辖区内农村建房进行安全巡察管理,真正把农村建房事业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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