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长顺 “五一”期间,笔者在乡下老家听到一件事:本村群众刘某的妻子在赶集返家途中被邻村杨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杨请求与刘“私了”,刘同意。刘妻出院后,杨某却以没钱为由一直搪塞刘某。刘某将杨某告上法庭,但由于缺少有关证据,刘某要求杨某赔偿其妻全部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像刘、杨二人这样因交通事故“私了”不当引起纠纷闹上法庭的事不是个案。按照相关规定,造成后果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是不宜“私了”的。如果受害人没有意识到“私了”可能留下的隐患,稀里糊涂地放弃报警而选择自行协商解决,那么,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就在所难免。 在“私了”过程中,常常伴随着风险:一是现场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按照谁起诉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将大大增加原告的维权难度;二是如果伤者病情恶化需要继续治疗,实际医疗费就会与“私了”时达成协议之间的赔偿数额出现反差;三是车体的损伤部位如果没有具体明确,一旦相关当事人再要求对方赔偿,纠纷极易发生。 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一旦遇到有人员伤亡或车辆严重受损、驾驶员有“酒驾”或“药驾”嫌疑、驾驶员无证驾驶、肇事车辆手续不全、事故起因和责任有争议等情况时,切莫“私了”解决。特别是出现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或向执勤民警报案,请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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