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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房子面临查封 业主提心吊胆

    【案例】2018年,在昆明盛泰公园盛世小区的公告栏上,贴有一张5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公告:因被执行人盛泰地产、绿色地产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昆明中院将对之前已经查封的243套房产和222个车位进行评估、拍卖。公告还表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为保证拍卖后顺利移交,被执行人或承租人必须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搬出该房屋,否则法院将强制搬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或承租人自行承担。

    公告贴出来后,涉及业主瞬间不知所措。“我买房时采用的是分期付款,支付了第一期的首付分期款4万元。其他业主有全部付清首付的,也有付了全部房款的。”李先生说,当他交完第一期分期首付款后发现,他们购买的房子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了,后来的费用就一直无法交纳,也不敢交,因此迟迟不能办理贷款。

    因为多次和开发商协商无果,该小区大部分业主选择自行接房并装修房子,很多业主在2015年就住进了小区。在小区里,有些被查封的房子因为没有人居住,已经被法院贴上封条。业主们说,他们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但事情一直都没有进展,一拖再拖。虽然名义上住着自己的房子,但随时面临被法院查封的可能,每天提心吊胆。“我们希望通过第三方,最好是政府部门介入协调,把各方利益平衡好,尽快把房子办到自己名下。”李先生说。

    【释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表示,按照该案中购房者的说法,他们交付了首付款后才得知房屋已被抵押,如果这种说法属实,开发商的行为就涉嫌合同欺诈,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者可以此起诉开发商,也可以与开发商沟通,督促尽快解除商品房的抵押手续。

    本报记者 陈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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