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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
谁都没有“国宴商标”特权

    吴元中

    “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后,茅台公司申请“茅台国宴”商标又被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国宴”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酒虽多次作为国宴用酒,但把“茅台国宴”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使人认为该产品为国宴专用酒,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并对其他经营者有失公平,且会产生负面影响。

    多年来,茅台一直是我国白酒行业的龙头,至今仍然是一瓶难求,但这是由其产品品质决定的。然而,申请“国酒茅台”或“茅台国宴”商标注册则并非高品质经营行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茅台国宴”固然吸取了“国酒茅台”注册失败的教训,通过把“国”字后置的方式对国家商标局《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进行规避,但这样的名称与标志仍会让人产生误解并带有欺骗性,这是无可否认的。

    众所周知,某次国宴用酒是茅台,并不能妨害下一次不用茅台而用其他白酒;任何一种曾在国宴上用过的酒,都不能以国宴(用酒)自居。注册“国酒”或“国宴”商标,根本就是违反常识。

    通过茅台公司申请“国”字号商标注册的接连失败也提醒经营者:再有优势、再受欢迎的商品都只能通过正当经营与竞争的方式保持其优势,并接受市场和消费者的持续检验,谁都没有凌驾于其他经营者之上而排除公平竞争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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