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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
加强我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资 讯 

    本报讯(记者 瞿姝宁)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2015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云南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公益诉讼工作在我省得到了全面、深入发展,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一项新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法律之间衔接完善,行政、司法部门之间协作配合还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志敏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此次通过的决议,对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诉讼案件范围,规范了调查取证、各单位协作配合、检察建议办理等工作。

    《决定》对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八类重点办理的案件。其中,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体现我省特点的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旅游消费、文物破坏、食品药品安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案件办理范围,使公益诉讼与全省工作大局同向发力,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

    针对调查取证环节,《决定》在坚持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要求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突出公益诉讼证据特点,明确了八种调查取证方式,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

    《决定》对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作出了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规定了监察机关支持配合公益诉讼的内容,其中明确,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公益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并依法执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

    《决定》还对检察建议办理、各级财政保障公益诉讼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支持开展公益诉讼、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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