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为了保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层出不穷,直接危及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比如,今年6月13日,深圳市一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一名正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孩庄某。16日早上,被砸男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月2日下午5时许,贵阳中铁国际城天筑苑1栋一女子遭遇高空抛物,一个灭火器从楼上砸下,砸中女子头部,致其死亡。 致人伤亡的高空抛物案件不时发生,除了不易锁定行凶者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犯罪成本还不够高,对某些自觉性不高的人群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按照不少地方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情况来看,有的只是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追究刑事责任,大多选择寻衅滋事罪,罪名适用不完全正确,刑罚不够重。 这次最高法在印发的意见中指出,根据具体情形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意味着高空抛物者最重可以判处死刑,大幅提高高空抛物的违法犯罪成本。这或许让一些人觉得不可思议,但实质上是对法律精神的回归,也符合大众一直以来的诉求和期待,有助于消除一些人不把高空抛物视为犯罪行为的误解。 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人们理所应当能够看到高空抛物可能致人死亡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仍然选择高空抛物,明显构成故意犯罪,即使没有造成伤亡,在客观上也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如果正好砸死人、砸伤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行为。再者,退一步说,即使不是故意高空抛物,而是在阳台上放置的花盆等,没有放置好坠落下去,砸伤人、砸死人,属于过失犯罪行为,照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只是赔钱了事。 “人命关天”,打造安全的生活环境,保护广大居民“头顶上的安全”,必须切实提高高空抛物的违法犯罪成本,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追究高空抛物者的刑事责任,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功能,这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也只有通过严厉的刑事责任追究,才能警醒一些居住在高楼上的人,倒逼他们文明起来,不再高空抛物。 另外,小区物业应当装置相关监控摄像头,方便揪出高空抛物者。同时,政府应当允许高楼住户给窗户安装防护网,防止物体意外坠落。通过这些措施,可降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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