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 3月5日,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主要情况时强调,绝不允许在耕地上建“大棚房”“休闲农庄”。 所谓的“大棚房”,就是打着建温室大棚的旗号,却在农业用地上建商品住房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近几年,在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发。一些地方打着建温室大棚的旗号,却在农业用地上建起了“大棚房”,外表搞得像温室大棚似的,其实以生态休闲为名对外销售,以此获取不法利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做到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农业用地的使用用途、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温室大棚包裹下的“私家农庄”“田园庭院”,改变了土地用途,破坏土地原貌,其实是一种以租代售的现象,表面上支付了租金报酬,但租期届满之后,农民收回的土地,已是满目疮痍,甚至连土地面貌都发生了改变,很难复耕而失去了土地的原有价值。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始终是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一些地方在农业用地上种“大棚房”,表面上看能暂时获得一些利益,但必然会结出苦果,一方面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使这些原本肥沃的土地被荒芜;另一方面这些“大棚房”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处,不管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者都可能会与出租土地的村镇及村民等发生纠纷,引起当地社会的不安宁。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种违法建设的“大棚房”被发现后,应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应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行政监管不缺位。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买“大棚房”得不到法律保护,小心“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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