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初阳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各民族和睦相处,团结进步,是祖国多民族和谐大家庭的缩影,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繁荣,对国家的统一和安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清雍正时期(1723年至1735年),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在中央政权的支持下,在中国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大规模废除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管理,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统一国家行政。云南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区域,改土归流对维护边疆稳定,促进民族交往,巩固边防,开发边疆,都有积极影响。改土归流之后,云南各族人民进一步融入中华民族共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云南历史上的土司制度 汉武帝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西汉王朝在今云南设置益州郡。由于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与内地存在较大差异,中央王朝因地制宜,在不改变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建立起对地方的统治,在汉唐宋时期主要采取宽松的“羁縻”政策,元明以后进一步形成特殊的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制度,就是王朝对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颁发印信号纸,让他们充任一级地方政权的世袭长官,土司受内地经济文化的吸引,同时自知不足以对抗中央政权,故能奉正朔,进贡赋。 元代至清初,在西南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的几百年里,当中央集权统治稳固、土司管理体系健全之时,土司制度对加强中央与地方的政治联系、推动边疆与内地经济文化交流、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以及安定内域和抵御外侮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然而土司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土司的世袭地位及其原始社会、奴隶社会或农奴社会制度,土司对辖区内民众行使至高无上的统治特权,自订法令,拥有自己的统治机构及武装力量,对中央统治则处于一种半独立状态。当中央集权统治削弱时,土司的割据性便日益明显,明代晚期统治腐朽,国力日衰,西南地区土司势力迅速膨胀,普名声和沙定洲先后发动叛乱,成为加速明王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系列土司叛乱,直到清初才被平定。 鄂尔泰对土司制度 的调查和对策建议 鄂尔泰对雍正时期云南土司地区的社会情况,进行过深入调查。他在给清廷的《敬陈东川事宜疏》和《改土归流疏》两道奏折中,详述地方土司的种种不法行为及其危害:从国家治理层面来说,滇东北的乌蒙(今昭通地区)、东川及相邻的黔、桂土司间常年争战,致使地方经济凋敝,族群关系紧张,社会矛盾尖锐。在土地肥饶、资源丰厚的乌蒙地区,由于一些土司专事劫掠,致使“川民不肯赴远力耕,滇民亦不敢就近播垦”,许多地方“致为荒芜不治之区”。在澜沧江中下游的边境地区,一些土司“无事近患心腹,有事远通外国,自元迨明,代为边害”。且一些土司与流官等勾结,控制地方政权,横行不法,“直至事大上闻,行贿详结,上司亦不深求,以为镇静,边民无所控诉”。就土司统治地区而言,土酋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十分残酷,“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一取子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土民有罪被杀,其亲族尚出垫刀数十金。终身无见天日之期”。土司“虽依例输粮,其实占据私享者不止十数倍”。 根据鄂尔泰的调查,云南一些地方土司拥兵自重及横行不法,已严重影响到中央政权在西南地区的统治稳定;而土司对辖区百姓的残暴统治,使地方民众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有害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清雍正时期,国力日渐强盛,而西南土司地区相对松散独立的社会结构,不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发展。清廷针对是否在西南地区大规模改土归流展开讨论,鄂尔泰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认为必须进行改土归流,并提出具体方案:“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惟剿夷必练兵,练兵必选将。诚能赏罚严明,将士用命,先治内,后攘外,实边防百世之利。” 鄂尔泰推行改土归流 清廷接受鄂尔泰的主张,于雍正三年(1725年)任命其为广西巡抚,后又授以云南巡抚、云贵总督、云贵广西总督等要职,全权处理西南地区改土归流事宜。 鄂尔泰在云南的改土归流行动,始于雍正四年(1726年)夏。他首先设计擒拿镇沅土知府刁澣、沾益土知州安于藩,将二人及家属安置到江南地区,其属地改派流官治理。同年九月,者乐甸(治今镇沅县东)土司刀联斗主动投诚献地,鄂尔泰请授以职衔顶戴,目的是树立一个榜样,使土司强不如安于藩、势不如刀联斗者,能够主动遵法投诚,目的是在改流过程中尽少使用武力。 改土归流初期,鄂尔泰的改流重点为滇东北地区。雍正四年(1726年)冬,乌蒙土司禄万钟作乱,扰及东川,鄂尔泰奏请将东川由四川划归云南,便于改流。迫于压力,长期横行于乌蒙、东川的土目禄鼎坤“愿求内附”,朝廷授予其土守备之职。禄鼎坤侄子禄万钟拒不就抚,鄂尔泰命总兵刘起元率兵征讨。禄万钟逃到镇雄土司陇庆侯处,又于雍正五年(1727年)逃往四川,向总督岳钟琪投诚,陇庆侯亦请岳钟琪改土归流,四川方面将二人转交鄂尔泰处置,于是乌蒙、镇雄得以改流。此事对云南及周边地区土司震动很大,广西泗城土府岑映宸主动缴印献土,接受改流。 鄂尔泰在云南前期的改土归流工作,剿抚并济,以抚为主,未大动干戈就成功在部分土司地区改流。然而随着改革深入,尤其是触动土地制度这一土司的根本利益时,土司及地方守旧势力开始激烈反抗;一些流官贪污腐化及改革措施不当,也使得一些地区矛盾进一步激化。雍正五年(1727年),镇沅土目刀如珍带领民众武装反抗,威远札铁匠、新平李百叠等起兵响应;雍正六年(1728年),东川法戛土目禄天佑、则补土目禄世豪、米贴土目禄永孝、广西八达颜光色等,先后起兵反抗,被鄂尔泰派军队一一镇压。 雍正八年(1730年),因乌蒙总兵刘起元残暴贪虐,大肆搜刮地方,引发民众不满。已接受改流的禄鼎坤乘机纠合族人鼎新、万福等,率东川、镇雄及四川凉山民众数万人起事,将总兵刘起元、游击江仁、知县赛枝大等人及家人尽皆杀害。面对严峻的形势,鄂尔泰认为,“欲规划全省边疆,必将此数处永远宁谧,斯为长策”,遂以魏翥国、哈元生、韩勋兵分三路,进攻东川、乌蒙、镇雄等地,彻底铲除反对改土归流的土司势力。经此一役,反对改流的土司势力遭到致命打击,云南的改土归流得以顺利推进。 改土归流与 云南地方社会发展 鄂尔泰在云南的改土改流,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数量多,持续深入。鄂尔泰在任的6年里,云南省内先后改流的大小土司约30家。对于被革职的土司,清政府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政治上,有的严厉惩处,有的迁置内地,有的予以保留,有的以流官录用;经济上,或没收庄园、财产,或“收其田赋,稽其户口,仍量予养赡,授以职衔冠带终身,以示鼓励”。保留的部分土司,主要考虑其对朝廷的效忠程度及地方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鄂尔泰在这些土司辖区内大量设置土千总、土把总等小土司,分散其势力,使之无法与朝廷抗衡,减少改革的阻力。经过此次改土归流,云南土知府、宣慰使一类高级别的大土司已为数不多,改流的重点开始转向众多中小土司;改流的范围,则涵盖滇东北至滇南、滇西边境广大地区。 鄂尔泰认为,改土归流并不难,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才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因此,改流之后鄂尔泰在相关地区设署府、厅、州、县,派遣流官,清查户口,编立保甲,使中央政权的统治深入到地方基层社会,彻底消除土司势力再度割据的可能性。同时还招抚流亡,鼓励移民,奖励垦荒,促进改流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滇东北地区新开垦出上万亩粮田,滇南客籍商民“或开垦田土,或通商贸易而流寓焉”,呈现一派繁荣的社会景象。 另外,鄂尔泰在滇东北修建东川、乌蒙城,增“额兵四千”;在滇南设普洱镇,“其六茶山地千余里,画界建城,设员弁”,“以扼蒙缅、老挝门户”;在滇黔粤交界地区修广南府城,添兵安笼镇,新设右江镇。这些措施在加强改流地区军事管控的同时,还充实了朝廷在西南边疆的军事防御力量。 在政治稳定、军事保障的前提下,鄂尔泰在云南推行一系列发展经济、开发边疆的政策措施,如交通方面修筑道路、疏通河道;矿冶方面发展盐业、开发铜矿;农业方面兴修水利、改进生产技术;文化教育方面兴办学校、编修省志等,努力推动边疆与内地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 鄂尔泰是一位有远见和抱负的官员,作为改土归流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施者,他能够准确把握云南发展的历史进程,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较好地完成了云南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工作,对促进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云南省社科院历史、文献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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