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建议引发热议。 “电子警察”作为新科技执法手段,既可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又可以准确地记录违法行为,原本是件好事。只不过,随着每年上岗的“电子警察”越来越多,随意性设置和“以罚代管”现象多有发生,进而产生海量的罚款收入。据统计,2020年,全国一年交通罚款总额高达3000亿元,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为公众所诟病。 设置“电子警察”属于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是为了解决片区区域标识、信号合理设置问题,收集数据从而更好地改善交通状况,罚款占比很小。反观国内,有些地方故意在部分平整、空旷道路规定较低最高时速、在同一道路上设置多个限速规定且之间无缓冲地带转换、在道路畅通时改变车辆行车道设置“电子警察”,由此也导致压线、在路边区域停车一律给予违法处罚等。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警察”时不我待,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公安部不妨联合制定《国家公路“电子警察”标志设置规范》,详细规定“电子警察”设置地点标准依据、设置数量限制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与此同时,对闯红灯、区间测速、违停等摄像头,要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公开,确保“电子警察”标志明显,符合国家标准。 让“电子警察”布局变得更科学有序,既是提升我国公路网络现代化科学化程度,完善公路物流基础设施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公平与正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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