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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枪支40年未使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案情】40年前,家住富源县大河镇挑担村委会落水洞村的孙某在宣威买了一把火药枪,并把枪带回富源,准备在老家附近的山上打野兔。去了山上几次,都没打到兔子,孙某就把枪放在了自家的老房子里,这一放就是40年。

2020年3月末,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说孙某家中有枪。富源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民警赶到孙某家中,查获一支长140厘米、前端内径15毫米的火药枪。该枪被送到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该火药枪枪管、火孔畅通,各部件整合完好,功能正常,能够完成击发动作,被认定为枪支。

孙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翻阅卷宗发现,孙某已经73岁,符合老年人犯罪条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持枪支多年没有使用,其主观恶性较小,也未造成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较轻,所以我们认为对他的处刑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检察官指出,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到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该院召开孙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通过公开听取各方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通过现场听证,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决定对孙某不予起诉。

【释法】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指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简单的说,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是普遍认定的枪支类型。此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要达到“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才能被判定为枪支。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发射物、用途、致伤力大小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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